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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教自学考试系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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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

 1981年,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。1988年,国务院颁布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,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、社会助学、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规定: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。

 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、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,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,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,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,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,是自学成才的摇篮。

 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、工学矛盾小、费用低,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,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,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,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,国家承认其学历。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,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,授予学士学位。

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,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、发挥所长的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,调整他们的工作;非在职人员(包括农民)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,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。

 

多年来,我校与青岛科技大学、青岛农业大学等多所高校展开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,积极支持我校毕业生参加各类高教自学考试,提升自身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为国家和企业培养了大量有用的人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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